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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动力和最大希望都来自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但是中国难题对此提出了挑战。
两位学者进一步总结了造成缺陷型法治的三种原因:(1)缺少制度能力,主要体现在行政能力、财政和人力的缺乏三方面,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针对转型国家的法治推广计划的主要目标就是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 ; (2)社会中的有权群体倾向于支持其他替代性规则,这种类型的极端化表现是黑帮盛行和军阀割据,较为温和的则是像中国一样,对非正式规则的默许性支持。在总结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出现的转型难题的基础上,Lauth和Sebring归纳了四种缺陷型法治:(1)失调型法治( Inconsistent Rechtsstaat)下,法律之内及之间缺少调和、稳定性和清晰性。
有些则与公权力关系紧密,例如任人唯亲(cronyism)、庇护关系和腐败。一般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动力和最大希望都来自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但是中国难题对此提出了挑战。的确,中国历史上不乏成功的商人如吕不韦、范蠹、胡雪岩等,但并不存在足以维持经济长期发展的市场体系。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语境下,能够增进自由、平等交易的规则都应该得到提倡。{1}726-727显然,这些非正式规则中有些与文化传统并无直接关系,例如黑帮。
{31}再次,也有可能造成任意型法治,这种情况下,受到调解、信访等非正式规则制度化(informal institutionalization)的干扰,司法结果不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32}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反而成为普遍的规则。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是充斥着资本主义精神的现代社会,其间的人最重要的人生目标是谋利。公民以这种方式参与国家管理,不仅可以分享权力,还可以扼制腐败,避免政府专制专权。
这就是社团和公司、企业最大的不同。(3)结社自由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集体的自由必须以个人的自由为基础,否则,社团就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内容提要: 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公民自愿组织在一起,成立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社团,通过这些社团表达自己的意愿、管理国家事务,从而可以和政府共享一定的政务政事。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自由权,因此,它具有和其他政治自由一致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即公民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组建社团和进行社团活动。这样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又可以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二、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结社是公民参与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当今世界各国都认可的宪法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社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自愿性。
三、结社自由的宪政价值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自由结社,可使公民广泛地参与到民主政治中去,将自己的意思与想法通过合法途径有效地表达出来。公民加入一个社团或者从一个社团中退出都是依自愿进行,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他们加入或者退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结社自由可以缓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同时它也体现了公民对于自由权利的渴望与需要,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
社团是为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完成某项事业或某个理想而存在的,而不是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主要目标而存在的。因此,结社自由可以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是和谐社会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越来越多的公民自愿组成社团向国家、社会表达自己的渴望与需求,这不仅加快了法治的进步,也推进了宪政的发展。公民对于自由的渴望与憧憬越高,对法律保障的要求就越高,民主观念也就越受重视。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社团是居于国家、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加入或者退出某个组织,任何组织不得以此为由歧视或者阻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公民积极地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并在管理期间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主动同政府商议,从而实现真正的市民社会,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的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总结结社自由的内涵时,一定要充分考量结社和自由这两个概念。一个社团需要有自己合理合法的目标,其社团成员在这一目标范围内一起努力达成愿望,这有利于社团的凝聚,也有利于将社团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民主本身即是一种秩序,结社自由则是捍卫民主‘防止暴政的堤坝。
结社自由的内容大致分为三部分:(1)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发起结社。社团往往在建立之后会有一定的框架和规模,在自愿的前提下,会制定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与规则,有自己的名称、资金、住所以致能够处理日常事务。
笔者认为,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结社自由是一项消极与积极相结合的权利。结社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而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此基础上可以引申为,只要是公民合法组建的社团,其以某种形式或者制定某种章程皆是社团成员商议或讨论的结果,则不受国家与政府的非法干预,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进一步加强对结社自由公民基本权利属性的正确认识,了解结社自由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宪政价值,对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权利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类型。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2)公民有权自由地参与结社。[3]社会的不稳定往往是因为众多不满无法得到释放而最终导致爆发。
社团应当是个体与具有类似想法的其他个体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建立起来的。结社自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矛盾的缓冲地带。
结社自由是结社与自由的结合。结社是人类一种本能的社会行为。
在当今社会,公民有权利依照自己的愿望与目的成立组织,这些组织可能是因意识形态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出于宗教、经济、文化等其他方面的目的而成立的(3)结社自由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结社自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矛盾的缓冲地带。自由结社,可使公民广泛地参与到民主政治中去,将自己的意思与想法通过合法途径有效地表达出来。
社团往往在建立之后会有一定的框架和规模,在自愿的前提下,会制定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与规则,有自己的名称、资金、住所以致能够处理日常事务。内容提要: 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公民以这种方式参与国家管理,不仅可以分享权力,还可以扼制腐败,避免政府专制专权。因此,结社自由可以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是和谐社会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没有结社自由就无法实现以公民为核心的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也会停滞不前。对于国家而言,社团有自己特定的法律权利,它弥补了国家在管理方面的不足,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矛盾的缓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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